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做好联防地带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