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森林灭火工作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