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林区及其周边从事活动,应当做好森林防火措施,严防引起森林火灾。禁止在林区及其周边一百米以内从事下列非生产性用火:(一)野炊、烧烤、吸烟;(二)烧香、点烛、烧纸钱;(三)烧蜂巢、焗蛇鼠;(四)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五)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非生产性用火。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