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扑火储备金制度,用于紧急增调物资、食品、医疗供给的专项经费支出,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需要。森林防火重点单位有经营收入的,应当在经营收入中提取森林扑火储备金。森林扑火储备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