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保有面积,按照每年每亩不少于一元的标准安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的工作需要。森林防火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一)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森林火灾的扑救;(三)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的装备、训练;(四)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五)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必要支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