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四至界线为准,一个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公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