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村(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