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共用通道、楼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