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其房屋、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城乡规划、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