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利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示共用部分物业经营的收支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