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二)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四)高空抛物,乱停乱放,乱拉管线;(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六)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出入口通道的行为;(七)占用公共绿地以及损害公共设施设备行为;(八)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