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高空抛物,乱停乱放,乱拉管线;

(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

(六)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出入口通道的行为;

(七)占用公共绿地以及损害公共设施设备行为;

(八)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