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市容、林业绿化、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