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交付使用前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