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停水、停电或者减少服务人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停止物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