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

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办理物业企业移交手续的;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及业主共同表决事项的;

(六)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七)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