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将适应本地区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