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