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