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第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企业是指以生产、加工、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为主的企业,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以及由少数民族公民兴办并以少数民族职工为主的企业。少数民族企业须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