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二)拟定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制度;(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四)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五)指导、管理和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六)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执行情况;(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八)其他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