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