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是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开发县人民政府或者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