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