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