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毁、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