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