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