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