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