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建后管护等情况的中期检查、专项检查、年度验收、综合考评等工作。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