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和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