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