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任职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