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行政责任制度。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领导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划分,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