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治理;(四)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五)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灾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六)其他安全生产事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