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处理时,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确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清理死亡事故现场必须征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