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务、土地、规划、建设、卫生、农业、林业、渔业、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