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