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引导、鼓励和扶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发林果、种苗、花卉、养殖等特色林业产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