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森林病虫害蔓延;依法进行野生动植物检疫,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入外来陆生野生动物和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