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