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群众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所联系群体的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