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科普经费应当向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科普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