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科普经费应当向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科普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