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公园、商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用科普橱窗、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手册、公共宣传栏、多媒体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活动。提倡大型洽谈会、展览会、节会、体育赛事等活动的组织承办者开展相关的科普宣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