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条有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等单位,应当组织和支持科技人员、教师、学生、卫生医务人员及其他科普工作者深入社区、乡村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