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有效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出版宣传工作,影视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出版、发行机构应当对科普作品的出版发行予以扶持和优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