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出版宣传工作,影视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出版、发行机构应当对科普作品的出版发行予以扶持和优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