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机构应当将科普纳入国家公务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讲座。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