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机构应当将科普纳入国家公务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讲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