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开展科普宣传,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

鼓励企业建立科普组织、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设立和开放科普场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