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城镇劳动人口科技教育培训的协调和管理,开展科普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知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