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基层组织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开展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防灾减灾、食品安全、健康养生、节约资源等方面的科普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