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遇到需要调查的问题时,由主任会议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会议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无法查清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中止审议、继续调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情况审议决定。对撤职案进行调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有关调查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